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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建设
一、简介
  安全监理通常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以下特点:第一,监理过程中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监理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工程理论背景,还要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多方面的协调能力;第二,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对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规章熟练掌握。从业人员在保证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的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及其它建设强制性规定保障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因而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较高的要求;第三,工程监理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有自己的专门组织机构,公正地维护业主与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及时公平地处理双方发生的争议。
  现行的法制、法规及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对完善,使得安全监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充分,主要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不可否认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核查与管理为提高建筑质量和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安全监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二、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安全监理形同虚设或者安全监理成为建设、施工单位附庸,未尽到监理义务。曾经在某小区内的第三方监理遭遇施工方暴力便属于此类问题。业主由于担心装修房问题,集体请来第三方验房师进行验房。然而,其中两位验房师却接连遭遇小区装修施工方的围堵殴打,并被威胁“来一次打一次”。实际上施工方安排了验房人员进行验房,但这些验房人员本身就是装修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暴露的不仅仅是部分施工方的施工质量及其施工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问题,更是安全监理单位的形同虚设,设置不规范问题。
  其次,安全监理本身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监理过程的规范性及其与其它主体如:建筑单位、施工单位的协调性也存在不足。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经常需要与施工单位的各部各项目的负责人、与建筑单位的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人及业主打交道,若缺乏对相应的知识、专业技术及其突出的沟通协调能力,其发布的监理指令、建议、审核意见和处理问题的办法等的可信度与执行度必将大打折扣,从而监理工作也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而目前市场上,达到这一要求,兼具专业知识与沟通协调能力的专业安全监理人才是非常缺乏的,安全监理人员与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政府的监察机构的协调是不充分的。另外,安全监理的过程缺乏规范性与完整性,存在对相关监理项目的遗漏监察或重复监察现象,监理的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科学性。
  三、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理建设的几点策略
  第一,政府应加大推广安全监理制度,尤其注重在中小型建筑公司、施工单位的推广。因为数次重大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不是发生在监理齐全、安全制度健全的大型施工单位,而是发生在对安全监管责任不重视的中小型单位。政府还应保障第三方监理单位的合法权利,保护安全监理公司在业主与建设、承包单位发生冲突时的人身安全,加大建设、承包单位因集团利益而阻止、破坏安全监理工作展开,对监理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惩处。
  第二,坚持政府的外部监管与监理企业自身建设相结合,强化政府对安全监理市场的调节作用,规范其市场的有序竞争,也应提高监理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方面,针对监理公司同质化竞争激励而导致的低价竞争,打破行业秩序,人才的大量流失和服务水平的不断下降的趋势,政府应大力惩治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法公司,鼓励建立安全监理行会组织等,实行组织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引入诚信竞争意识;另一方面,根据监理公司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应加强监理队伍建设,建成一批具有扎实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术,同时对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组织管理知识经验,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最终形成思想素质好、职业道德高的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大军。
  第三,加强安全监理的规范化及完整性建设。安全监理过程的随意性,将导致安全监理对重要部分过份重视,而对其他环节的监理存在遗漏和盲区,因而规范安全监理全过程、各部、各项工程或工序,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理水平,消除各项隐患。在具体的操作中,监理单位首先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其次是对开展对施工单位的督促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再次是审核工作与命令发布工作: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最后强调,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督与检查不容轻视:应加大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第四,增进安全监理与政府主管工程质量监督建设部门、建设单位及其它单位部门的协调性。由于安全监理涉及的主体多而复杂,工作量大、程序杂,产生争议和矛盾将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各主体、部门的目标一致性决定了矛盾可以被调节。安全监理作为建设过程始终的参与者,无论是前期的工程设计,材料、设备的采购,中期的工程建设和后期的工程验收,都在与各主体、各部进行沟通,因而应发挥其从业人员的组织协调才能,理顺各种复杂矛盾的关系,为工程的质量、效益与安全生产营造一种合作、和谐的氛围。
感度 发表于 2015/2/1 17:42:14 阅读全文 | 回复(0)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收藏该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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